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部委涉台  >  重要公告  > 正文

海关总署就台湾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发布公告(2009.06.01)

2009-06-02 16: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海关总署6月2日在海关总署网站就台湾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发布公告。

  内容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台湾记者办理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来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和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二、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一日

[责任编辑: 杨永青]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