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适用反倾销措施的复审调查结果和建议,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并对用于马口铁生产的进口冷轧板卷中止进口认证。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4年第53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自2004年9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中止执行。
二、 自2004年9月1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中止征收反倾销税。
三、 自2004年9月10日起,凡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72091810、72091890),不再需要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放的许可凭证。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53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九月九日
商务部 公告
2004年第53号
2002年3月2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4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后,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中国大陆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04年5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裁定,目前国际市场情况及中国大陆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中国大陆冷轧板卷资源出现阶段性短缺局面。在目前市场条件下没有必要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二、中止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9月10 日起,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4年9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注:海关2004年的进口税则号为72091810、7209189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中止进口认证。
三、各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在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如冷轧板卷市场情况及供求关系再度发生实质变化,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对恢复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重新审议。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复审裁定及中止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附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复审裁定
2002年3月2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产品(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4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后,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国内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04年5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调查
2002年3月2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过调查,商务部于2003年9月23日发布2003年第50号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由此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鉴于当时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暂未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75号公告,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已经消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从2003年9月23日起计算,有效期5年。
(二)复审调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本案征收反倾销税后,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国内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2004年5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三)复审调查立案通知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主管官员约见了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关通知了复审立案调查。同时调查机关将本案复审立案情况也通知了原审申请人、原审应诉公司等利害关系方。
(四)登记应诉
本案立案公告中规定,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参加本次复审程序,报名参加复审程序的利害关系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共有45家利害关系方报名应诉,其中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及协会5家,国外(地区)生产商及出口商18家,出口国(地区)政府3家,进口商及下游用户19家。
(五)听证会
为保证复审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6月1日召开了本案复审听证会。报名应诉的45家利害关系方参加了听证会,其中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及协会、国外(地区)生产商及出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进口商及下游用户等27家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上就目前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国内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后,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进行了发言。
听证会期间,国外(地区)生产商及出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进口商及下游用户等利害关系方提出,按照目前的市场情况,中国大陆生产企业运行状况良好,没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及协会提出,目前中国大陆冷轧板卷市场行情有波动,未来价格走势难以预测,因此主张应继续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听证会后,进行发言的利害关系方按规定以书面方式补充提交了发言材料及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予以了考虑。
(六)进一步调查
听证会后,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的发言及随后提交的资料和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冷轧板卷市场行情的最新变化及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调查机关重点对目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进行了调查。
二、调查结果
(一)国际冷轧板卷市场行情
在全球经济复苏的拉动下,全球钢材消费需求大幅增长,由此引发钢材生产企业对原材料的争夺,导致焦碳、铁矿石、废钢等原材料价格和运输费用上涨。上述钢材需求的增长,以及原材料价格和运费的上涨,导致自2003年以来国际钢材价格的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2004年上半年,国际钢材市场一直维持较高价格。
2004年初开始,延续去年上涨趋势,国际钢材市场价格继续高幅度增长。2004年1月至6月的国际钢材综合价格指数分别为117.5点、128.1点、145.8点、149点、143.3点、143.7点。上半年总体呈上升趋势,4月末达到最高点149点。5月份略有下降,6月末指数为143.7点,比1月末高26.2点。
冷轧板卷产品的国际价格与上述国际钢材综合价格指数基本保持相同趋势。
(二)中国大陆冷轧板卷市场行情
2004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价格走势与中国大陆钢材综合价格指数走势基本保持一致。
1、中国大陆钢材价格指数情况
中国大陆钢材价格在2003年总体呈上升趋势,2004年1-3月份,中国大陆钢材价格快速上升,4、5月份下降,6月份回升至1月份水平。2004年1月至6月中国大陆钢材综合价格指数分别为109.69点、116.61点、120.14点、118.32点、108.56点、110.59点。3月末综合指数达到最高点118.32点,4月份有所下降,5月末降至108.56点,6月份回升至110.59点,比1月末高0.9点。
2、与国际价格指数比较
总体上看,2004年上半年国际钢材价格指数一直高于中国大陆价格指数。2004年1月国际钢材综合价格指数比中国大陆高7.81点,2月份以后指数差距逐渐拉大,5月末相差最大,为34.74点,6月份差距为33.11点。上半年国际钢材市场价格水平比中国大陆市场平均高30%左右。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2004年上半年,国际钢材价格高于中国大陆钢材价格。
3、与去年同期比较
2003年1月至6月中国大陆钢材综合价格指数分别为87.29点、90.87点、92.96点、90.85点、90点、90.59点。2004年1月开始延续2003年的上升趋势,自2003年末的105.86点的高位价格,上升至109.69点,比去年同期上升22.4点,4、5月份价格下降后,6月末回升到110.59点,比去年同期上升20点。上半年中国大陆价格水平比去年同期平均高25%左右。
可以看出,受各种因素影响,2004年上半年中国大陆钢材价格高于去年同期。
4、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价格情况
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价格在2003年在总体上升的情况下,2004年上半年价格继续上升,特别是2004年1月14日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后价格大幅上升,并持续维持较高价位。
2004年1月至6月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价格分别为5320元/吨、5520元/吨、5701元/吨、5735元/吨、5087元/吨、5237元/吨。1-4月份,大陆冷轧板卷价格连续上升,4月末最高为5735元/吨,4月份之后,受各种因素影响,冷轧板卷价格开始下跌,跌至5月份的5087元/吨。6月份开始回升,回升至5237元/吨,基本恢复到1月份价格水平。2004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价格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
5、冷轧板卷价格与去年同期比较
2003年1月至6月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价格分别为4272元/吨、4561元/吨、4637元/吨、4501元/吨、4220元/吨、4076元/吨。2004年1-6月价格比去年同期分别高1048元/吨、959元/吨、1065元/吨、1234元/吨、867元/吨、1161元/吨。2004年上半年价格比去年同期平均高1056元/吨。
可以看出,2004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价格大幅高于去年同期。
(三)中国大陆冷轧板卷市场供求情况
2004年上半年,由于国际钢材及冷轧板卷价格高于中国大陆,抑制了进口,也刺激了出口,加上中国大陆强劲的市场需求,导致2004年上半年中国大陆钢材及冷轧板卷市场有很大的供给缺口。
据钢铁协会统计,2004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企业冷轧板卷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6%左右,中国大陆冷轧板卷进口比去年下降11%左右。中国大陆冷轧板卷的市场占有率约为50%,同比上升约6%。
(四)中国大陆冷轧板卷未来价格走势及供求情况分析
受全球经济强劲复苏影响,各国内需扩大,导致近期全球钢材价格一直持续高位状态。虽然有宏观环境等各种不确定因素,但未来全球钢材市场总体趋势仍将维持高价位状态,钢材供给偏紧的局面不会有根本缓解。
从中国大陆钢材市场看,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未来短期内仍将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将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从而带动中国大陆钢材市场需求不仅不会萎缩,而且将保持适度增长。2004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市场钢材表观消费量比去年有所增加,预计近期钢材表观消费量增长速度可能有所回落,但消费总量仍将适度增长,为中国大陆钢材价格保持平稳状态创造了条件,因此,未来中国大陆钢材价格仍会维持较高价位。
中国大陆冷轧板卷市场运行趋势基本与钢材综合价格指数走势保持一致,冷轧板卷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关联度较高,价格走势受国际市场价格走势影响较大。由于国际价格指数高于国内价格指数,冷轧板卷价格进口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中国大陆冷轧板卷资源将出现阶段性短缺局面,市场价格仍有适度上涨空间。
(五)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2004年上半年,在中国大陆钢材价格及冷轧板卷价格持续高位的状况下,重点大中型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及利润等均比去年同期有大幅增长。
(六)结论
根据上述国际冷轧板卷市场行情、中国大陆冷轧板卷市场行情以及中国大陆冷轧板卷未来价格走势及供求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未来全球钢材价格仍将维持一定高位,未来中国大陆钢材及冷轧板卷价格也将维持较高价位,中国大陆冷轧板卷资源将出现阶段性短缺局面。
三、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商务部裁定,目前国际市场行情及国内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在目前市场条件下没有必要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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