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台函[2004]18号
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 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其中取消了“对台湾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等九类企业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为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原外经贸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台湾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劳务公司等九类企业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项目取消。但此次取消的审批项目不包括对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商务部仍负责对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审批程序参照《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台湾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等九类企业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取消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接受设立上述代表机构的申请和颁发批准证书。上述九类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可经承办单位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当地承办单位,并与当地工商部门及时沟通,做好审批取消后的后续工作。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四年七月八日
(来源: 商务部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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