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暂停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办公厅、外经贸委(厅、局)、台办、外办、公安厅(局)、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交通厅(局)、各有关海事局、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始于80年代,并很快成为两岸经贸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这项业务的发展,我渔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是益突出,劳资纠纷、工伤乃至凶杀等各类突发事件时有发生,1999年2月更是发生了台湾"金庆12号"船长枪杀我15名渔工的恶性事件。在此情况下,为切实保护我对台渔工的合法权益,整顿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经营秩序,1999年5月,外经贸部会同国台办等六部办联合召开紧急会议并下发了《关于整顿对台远洋渔工劳务经营秩序的紧急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47号),暂停了对台远洋渔工业务。
两年来,对台远洋渔工业务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并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对台渔工在外人数不降反升,对台渔工业务经营秩序混乱、渔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仍很严重,各类恶性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据调查分析,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出于局部利益,未严格执行《通知》有有关规定,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给经营公司违规向台湾渔船继续派出远洋渔工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经营公司从设在福建、浙江的台轮停泊点以近海渔工的名义大量非法派出远洋渔工;还有一些经营公司利用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不严的漏洞,通过与第三地代理公司签约或在台湾船主更改船籍后,已知其实为台湾渔船仍与其签约继续向台轮派遣远洋渔工。
为堵塞漏洞,改变目前对台渔工业务经营秩序混乱的状况,切实维护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暂停对台远洋渔工业务。各级地方外经贸、外事、公安、交通等部门必须继续坚决执行《关于整顿对台远洋渔工劳务经营秩序的紧急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4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不得对对台远洋渔工业务进行立项审批,不得予有关人员办照、办证及出境放行。经营公司一律不得新签、续签对台远洋渔工劳务合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台湾渔船派出远洋渔工。
二、暂停对台近海渔工业务。经营公司一律不得在任何台湾渔船停泊点向台湾渔船派遣近海渔工,各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近海渔工劳务合同一律停止审批,各出入境边防检查和公安边防部门对上述人员不得予以放行出境。
三、禁止经营公司向注册为外籍船只的台湾渔船及通过第三地代理公司向台湾渔船派遣渔工。经营公司向台湾以外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渔船派出远洋渔工时,须直接与外方渔业公司或船东签定合同,合同中须规定所派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转登台湾渔船工作。经营公司向有关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合同立项时,必须出具合同正本、渔轮的有效船舶证书、船东身份证明等文件。经营公司不得与代理公司或其它形式的中间商签定渔工劳务合同。
四、各公司对目前在台湾渔船工作的远(近)海渔工一律登记造册,报主管外经贸部门备案,并在所执行合同到期后,无条件安排其按时回祖国大陆。
五、各有关省市主管部门须坚决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齐抓共管,严格把关。对监管不严造成对台渔工劳务继续派出的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对弄虚作假,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经营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七、外经贸部、国台办将及时会同有关部委对本通知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全面暂停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后,将视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及两岸民间组织的商谈情况,再议重新开放此项业务的相关事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分别将此通知转发至各下属机构、经营公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外交部
公安部
交通部
农业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 商务部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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