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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直销企业设立

2012-05-29 15:06 来源:商务部 字号:       转发 打印

行政事项名称 :内资直销企业设立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二、《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2号令)
三、《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
四、《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4号令)
五、《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六、《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
七、《关于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74号公告)
八、《关于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75号公告)
九、《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
十、《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和确认函格式的通知》(商资函[2006]5号)
十一、《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
十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销企业缴纳保证金的通知》(商资发[2006]194号)
十三、《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函[2007]1号)
十四、《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7]35号)

申请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申请材料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及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经当地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当地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服务网点方案的,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报材料时,须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确认函。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告知方式: 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须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审批机关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市场体系建设司 85093664

行政监督 : 行政监察部门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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