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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012-05-29 15:06 来源:商务部 字号:       转发 打印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68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国际石油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4-2006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 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7.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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