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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2012-05-29 14:58 来源:商务部 字号:       转发 打印

  行政事项名称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事项类别 :备案

  审批内容: 审批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5项

  办理条件:

  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二、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三、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五、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相关报送材料请向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咨询。

  办理程序

  一、拟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负责受理所在地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逐级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核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将批复文件报商务部(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三、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对符合备案所需提供材料要求的,批转市场运行司收文,经司长、主管副司长阅示后,转茧丝绸处,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备案存档,通知行政服务中心。对审核有误的,请示主管副司长、司长后,以国家茧丝办函通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整改后,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报送备案。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备案行政许可咨询电话 010-65197859

  办理地点情况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乘20路、37路、41路、59路、120路、203路公交车或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下车)
  对外办公时间:上午:08:00-11:30 下午13:30-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结果公开: 办理结果查询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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