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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律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审批权下放

2014-08-13 09:58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8月13日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昨(1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或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审批权均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如下:

[责任编辑: 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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