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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满6月可享失业保险待遇

2013-12-11 13:4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11日北京消息 国台办新闻发言人范丽青11日表示,为更好地保障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相关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11月出台相关举措,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国台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台湾网记者提问:据了解,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在失业以后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相关具体情况?范丽青针对上述问题做如上表示。(中国台湾网 周剑)

[责任编辑: 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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