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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1996.05.22)

2006-02-13 17:2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1996年5月22日司发通[1996]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公布施行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为保证该法的正确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力度,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一)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特别是台商台胞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城市的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台胞投资权益是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认真对待、积极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开展“三五”普法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台商台胞投资的实际,把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摆在应有的位置。在台商台胞相对集中的地区,省、市以下各级普法主管机关要做到学习宣传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和督促。在每年该法颁布日前后,运用法制报告团、文艺宣传、电视专题讲座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普及。要使广大干部群众经常不断地受到依法保护台商台胞投资权益的教育。

  (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具有针对性。首行要对领导和管理台商台资的职能部门和干部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该法律的基本内容,确实做到依法办事。其次要配合公安、综合治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打击危害台胞投资的敲诈勒索、流氓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法律震慑犯罪的作用,要组织台商和台胞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们了解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要及时总结交流学习贯彻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经验,推广一些好做法,使学习宣传工作更加深入,富有成效。


 二、积极开展涉台法律服务工作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拓展涉台法律服务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涉台法律服务工作是对台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始终坚持从维护两岸经贸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高度看待涉台法律服务工作,主动介入,全方位服务。

  (二)要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为契机,不断开拓涉台法律服务领域,继续对台商投资开展“一条龙”法律服务。涉台法律服务工作包括刑事、民事、经贸、投资、知识产权、证券、金融、房地产、海事等多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要为台胞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做到哪里有台商投资,那里就有法律服务。通过全方位的涉台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台商台胞的正当权益,保证海峡两岸经济交往与合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准确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不断提高涉台法律服务质量,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开展涉台法律服务中,要坚持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质服务的原则,主动为台商台胞排忧解难,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增进台胞台商对祖国大陆的了解和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认识。

  各地在贯彻实施本通知意见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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