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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航运企业申请两岸直航业务20日内许可(2008.12.12)

2008-12-12 10:54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对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和营运船舶实施行政许可。在大陆注册的航运公司,其他航运公司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后20日内,交通运输部将决定许可或不许可其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114签署的《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即将于本月中旬生效,两岸同胞渴望了30年之久的两岸海上直接通航变为现实。依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公告》,自1215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在两岸注册的两岸资本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经许可后,可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须使用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获许可的航运公司及其船舶名单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

 

  据悉,目前,两岸共有18家公司的30多艘船舶从事两岸三地集装箱班轮运输。此外,不定期的两岸三地散杂货运输,货种有1200多种,包括煤炭、砂石等。《公告》实施后,航运企业可以结合两岸贸易、人员往来需求和航运市场状况,提交直航申请,合理投放运力。

 

  对于在《公告》发布前经许可已经从事两岸试点直航运输、两岸三地集装箱班轮运输、砂石运输的两岸资本的方便旗船,航运公司向交通运输部申请特别许可并换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后,可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在《公告》发布前经许可已经取得两岸间不定期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符合直航条件的,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并换发相关证件后,可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两岸资本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后,可参与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未经特别许可,外国航运公司及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两岸间航运业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依照《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直航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对非法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船舶依法处罚。《办法》也将于121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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