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部委涉台  >  涉台信息  > 正文

交通部:拟定五条促进两岸海上直接通航政策措施(2007.04.29)

2007-05-16 14:2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2007年4月29日下午,第三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在京闭幕,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在会上表示,为积极、务实地推动两岸尽快实现海上全面、直接的通航,交通部拟定了5条促进两岸海上直接通航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台湾相关企业直接投资参与大陆码头、公路建设和经营。

  二、台湾相关航运和道路运输企业可以直接在大陆设立独资船务、集装箱运输服务、货物仓储、集装箱场站、国际船舶管理、无船承运、道路货运和汽车维修企业,以及合资国际船舶代理、道路客运公司。 

  其中,独资船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船舶代理服务和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经营业务。

  独资集装箱运输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从事订仓、拆装箱、仓储、签发货物收据、收取运费和其他获准服务的费用、维修和保养集装箱及其设备、联系及与卡车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等业务。

  三、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接通航的台湾客运公司可以在福建相关口岸设立办事机构,从事相关票务业务。对海峡两岸船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接通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于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为台湾船员和潜水员培训、发证提供方便,免收考试、发证费。

  五、支持、鼓励两岸民间专业组织在两岸海上搜救、打捞方面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大陆专业救助力量将全力以赴对发生在台湾海峡的自然灾害和海难事故提供紧急援助,共同维护台湾海峡人命和环境的安全。 

 
(来源:中国台湾网)

编辑:齐晓靖


[责任编辑: system]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