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29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对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如下规定验放: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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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2号
公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