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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1988.03.29)

2005-09-29 11:2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1988年3月29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对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如下规定验放: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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