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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0.6%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的公告(2004.12.18)

2006-01-04 13:29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71号

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0.6%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12月18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达到给定的第二阶段配额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12月19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上述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0.6%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10,72091590.10,72091610.10,72091690.10,72091710.10,72091790.10,72091810.10,72091890.10,72092700.10,7209900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63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责任编辑: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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