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2月24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2月2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税号:72193200.10,72193300.10,72193400.10,72193400.20,72193500.10,72193500.20,72202010.10,72202010.20,72202090.10,72202090.20),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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