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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的台湾居民统一改凭《来往通行证》办理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海关手续的公告(1992.05.01)

2005-09-15 16:3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2年5月1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方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简化海关手续,自即日起,对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来往通行证》)进出境的台湾居民,统一改凭《来往通行证》办理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海关手续,不再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台湾居民进境时,如带有下列物品,应自行在《来往通行证》进境当日的“记事”栏内填报:
  1.外币、新台币、金银及其饰品;
  2.旅行自用的照相机、小型收录音机和小型摄像机;
  3.申请进口的《华侨和台湾同胞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
  4.货样、货物、展品、办公用品以及其它非本人行李物品;
  5.其它须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

  其中,带进外币、新台币合并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含1000美元),黄金及其饰品在50克以上(含50克)的,及带进上述3、4、5项所列物品的,或填报内容有涂改的,应主动交海关签章,否则,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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