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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关出资认定问题的批复(1991.07.19)

2005-09-15 16:3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1991年7月19日署监一〔1991〕786号)

广州海关:

  你关6月13日电报收悉。关于肇庆市恒进电子有限公司要求享受国务院第64号令有关优惠待遇问题,经研究认为,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比照上述原则规定,对华侨、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在国内投资的企业,其投资比例亦应不低于25%,方能确认其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因此,该公司应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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